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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副高级职称以上等人员因私护照(通行证)集中管理的通知
2019-04-19 15:08  

校内各部门(单位): 

为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维护党纪政纪,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按照上级要求,为切实加强我校事业编制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学校对因私出国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护照实行集中保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人员范围

1.现持有因私护照(通行证)的全校已聘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中层干部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备案,不在此次登记范围)。 

2.涉密人员及学校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备案的人员(学校另行通知)。 

 

二、集中保管的证件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其他因私出国(境)证件。 

(不包含已过有效期的证件) 

三、因私护照(通行证)集中管理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

1.首次申办、换发证件或领证出国(境),须填写《沈阳工程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并按人事处有关规定办理,因私护照(通行证)由人事处统一保管。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首次申办或换发证件,未能及时出国(境),须在领证后7天内将证件交人事处集中保管;经批准后领证出国(境)的,按规定时间回国(境)后,须在7天内将证件交回人事处集中保管。 

2.为了进一步加强因私护照(通行证)集中管理工作,请各部门(单位)统计并确认本部门相应人员因私护照(通行证)持有情况,并请登记备案人员签字确认,统一将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单和收缴的因私护照(通行证)交人事处集中保管(每人一个信封,写明工号并按表格顺序排列)。 

备案范围内人员须如实向所在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因私出国(境)证件持有情况和因私出国(境)情况。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交因私护照(通行证)。对因丢失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上交的,须本人作出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统一交人事处。 

3.相关人员首次申办因私护照(通行证)的须及时上缴,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和因私出国(境)证件收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须指定专人对备案人员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做到应收尽收。 

(注:本次集中收取工作从发通知之日开始到4月19日止) 

四、因私护照(通行证)申领的相关规定

1.申领及返还程序:提出申请(填写申领表)——部门领导审批——学校审批——领用护照——返还护照。 

2.申请领用因私护照一般至少提前7天提出申请,出国(境)返回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证件返还人事处;寒暑假期间申领因私护照(通行证)须在放假前10天以上办理相关手续,开学后7个工作日内归还,放假期间原则上不再办理借还手续。 

五、联系方式:人事处(204室) 赵琰(31975195)

沈阳工程学院人事处  

2019年4月11日 

附件【沈阳工程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申领表.doc已下载
附件【沈阳工程学院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登记表.xls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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