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5日 15:14 浏点击量:[]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中共辽宁省委教育工委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教通〔2020〕47号)等文件精神,经校党委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发挥教学示范和引领作用、前沿研究成果融入本科课堂教学是教授的基本职责。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在安排教学任务时,须优先保证为教授安排本科必修课程。
第四条 严格执行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制度,教授每年(自然年)至少独立为本科生讲授一门必修课程(不少于32学时),不包括专题讲座、课程或毕业设计(论文)、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学校领导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教通〔2020〕47号)要求执行。
第五条 上级或学校对教授岗位在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和职称评聘等对授课学时有明确规定的,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对各教学单位教授承担本科课程情况进行审核,人事处负责全校教授承担本科课程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 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教授,须事先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人事校领导批准。
第八条 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一年内未完成本科课程要求的教授,年度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按《沈阳工程学院校内绩效津贴分配管理办法》(沈工院〔2019〕146号)文件规定扣发相应的绩效工资。在校内外各类高层次人才评选、教学教改项目和科技项目申报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方面,原则上在三年内不予推荐。
第九条 未经规定审批程序,教授连续两年内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转出教师系列并调离教师岗位。
第十条 未按照学校教学管理相关制度办理手续,通过私自找他人顶替代课等方式完成教学任务者,视为非本人完成且记入个人师德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教授系指学校在编在岗且已聘专任教师岗位的教授,含学校按照学科或专业划分至教学单位的教授。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为全日制学生,教授承担的国际教育学院(含留学生)课程视同讲授本科课程。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教务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人事处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