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6日 10:34 浏点击量:[]
沈阳工程学院外聘高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才强校”发展战略,实施“高端人才引育计划”,吸引汇聚海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加强与知名高等院校、科研学术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合作,规范外聘高级专家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坚持党管人才、按需聘用、规范管理、绩效考核、持续发展的原则开展外聘高级专家聘任与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学校外聘专家岗位设置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导向,紧密围绕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的重点方向或重大需求,围绕学校工程应用人才培养,与学校发展规划相结合,与学校重点学科、新兴交叉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等相结合,按照二级学科或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条 外聘高级专家岗位可根据需要聘任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五条 外聘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高等教育事业,科学道德高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
(二)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崇尚科学,享有良好声誉。
(三)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恪守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学术道德规范等职业道德规范。
(四)身心健康,胜任应聘岗位要求。
第六条 名誉教授聘任条件:
名誉教授是学校授予的名誉称号,应是在国内外学术上知名度较高的大师或是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专家等。如院士、学部委员或荣誉学部委员、国家特聘专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教学名师、万人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等,或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的海内外专家学者。
第七条 客座教授聘任条件:
在国内外有较高声望和一定影响的学者、专家,或在政府及企业界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管理专家、企业家等知名人士。
第八条 兼职教授聘任条件:
(一)具有实践经验丰富、创新研发能力较强的,并且在产业界和社会享有一定声誉的教授、教授级专家、行业企业专家,能够承担指导研究生、青年教师或讲授专业课程的工作任务或协助学校完成某些重点科研项目,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人所从事的学科领域或行业领域中取得突出业绩,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二)对于确有能力和水平的专家型公职人员或具有特殊才能的专业技术人员,若确能为学校人才培养和学校发展做出实质性贡献,可适当放宽职称、年龄等方面的条件要求,但学校将在数量上严格控制。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九条 外聘高级专家聘任程序:
(一)提出人选。学校人事处或二级教学科研部门按照实际需要和聘任条件提出拟聘任人选并填报《沈阳工程学院外聘高级专家申请表》(见附件1)。二级部门对拟聘任人员所要承担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等任务提出具体要求,签署意见报学校人事处。
(二)组织评议。学校人事处组织学术委员会开展评议,以会议评议的方式进行,学术委员会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数不少于与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三)审核聘用。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聘任,并与学校签署协议,实行合同管理。外聘高级专家按照“一人一业绩档案”的方式,记载专家为我校做出的贡献和业绩。
(四)聘任仪式。由学校人事处及相关二级部门举行相应的聘任仪式,颁发聘书。
第十条对于高端和特殊人才,学校可直接采取“一人一议”的方式,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后聘任。
第五章 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名誉教授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给予咨询和指导。
(二)向学校推荐高层次创新性人才,支持学校的人才储备和引进工作。
(三)每年来校作1—2次学术报告或参加学校的重大活动。
第十二条 客座教授主要职责:
(一)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参与组建具有先进水平的学科团队。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建议,促进本学科进入学术前沿。
(二)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承接省级、国家级项目,聘期内指导团队获批省级及以上教学或科研项目。
(三)在联合申报省级、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中起核心作用,跟踪国际学术前沿,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四)指导学校相关学科专业一体化建设,提升专业内涵建设水平,打造专业特色。指导课程体系的改革重组和优化以及教学内容的改革与更新。
(五)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六)积极推动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等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推荐并协助引进省级及以上“人才项目”人选。
(七)完成聘任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兼职教授主要职责:
(一)参与学科团队建设、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并提供有效的指导、督导和咨询。
(二)从事合作研究,在重点研究领域联合开展项目合作攻关。
(三)积极推动国际学术交流,带领或参与团队申请和争取国家级科研项目并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
(四)指导学校相关专业和课程建设,带领或参与团队申请和争取国家级一流专业课程、一流课程,并指导专业认证。
(五)合作开设或承担体现本学科及交叉学科领域最新学术成果的课程或讲座等。
(六)完成聘任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学校为外聘专家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外聘专家福利待遇,学校每年元旦期间为外聘专家发送教职工福利,职能部门对外聘专家在重要节假日进行慰问。
第十五条 学校对外聘专家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一)根据工作任务、来校工作方式及有关要求规定协商约定绩效,经费由聘任单位申请,由人事处协调相关单位从相应渠道解决。
(二)学校根据外聘专家所做贡献的情况给予绩效奖励,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一次性发放。
(三)兼职教授从事授课等教学工作产生的工作量按照《沈阳工程学院兼职教师和兼职教辅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外聘专家以“沈阳工程学院”为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学校根据知识产权归属,按照学校科研奖励办法提供相应比例的奖励和资助。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对外聘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依据专家的实际情况确定目标任务书,聘期三年,自批准当年起计算。首聘期届满,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者可向学校申请续聘。
第十八条 外聘专家实行校院两级建设与管理。学校将外聘专家的建设和管理情况纳入学校对二级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学校对二级部门推荐的外聘专家质量、层次、数量和二级部门在外聘专家的管理和作用发挥方面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学校对外聘专家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考核应结合学科建设情况、团队建设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二级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并建立考核档案报学校人事处备案。考核由学校和二级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主要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解除聘任协议。如果由于特殊原因,没有设置目标任务的,可不进行考核,根据对学校具体贡献酌情考虑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法律的,或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学校将解除聘任协议,停发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 外聘专家聘期届满有意留校担任专职教师或专职科研人员者,视二级部门岗位空缺情况和相关岗位聘任条件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按照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政策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外聘专家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未经学校允许,所聘高级专家在聘期内不得擅自以“沈阳工程学院”或“沈阳工程学院高级专家”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若因此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聘任部门应及时报学校人事处,经学校审议后,做出有关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沈阳工程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沈阳工程学院外聘高级专家申请表
沈阳工程学院
2022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