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2日 15:21 浏点击量:[]
校内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省直医保待遇优化服务管理的通知》(辽医保发[2019]15号)和辽宁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补助等业务经办流程的通知》(辽医保中心发[2019]5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治疗和常见慢性病门诊保障能力,有效解决省直干部职工在住院治疗、转诊转院和就诊购药等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非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救助
1. 申请范围: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罹患重大疾病且由于特殊原因未能持卡就医直接结算的符合省直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一定标准予以支付。所需资金在公务员医疗补助中列支。
2. 年度救助申报材料:
(1)《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救助申请表》(附件1)一式2份;
(2)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3)有效医疗收费票据(非持卡)(按照时间顺序粘贴完整);
(4)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5)与申请救助相关的住院病历(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印章)。
3. 申请时间:2020年2月15日截止
二、扶贫工作人员账户返还
1. 申请条件:
扶贫驻村书记和驻村工作队派驻人员。
2.申报材料:
(1)扶贫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2)《扶贫工作人员个人账户基金年度返还申请表》(附件2);
(3)扶贫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卡;
(4)加盖财务章、法人章、开户行账号章的《辽宁省省直医疗保险基金拨款专用收据》。
3. 申请时间:2019年12月25日截止
三、扶贫工作人员住院费用报销
1. 申请条件:扶贫工作人员在派驻地发生住院,本人或家属需在住院发生的4个工作日内向人事处备案,再由人事处向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备案。在派驻地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按照规定予以手工报销。
2. 申请材料:
(2)在派驻地住院就医的备案材料;
(3)有效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加盖医院病案公章的病历。
3. 申请时间:每月1-10日申请住院报销材料
四、降低高值医用材料医疗负担
1. 将省直医保按限额管理医用材料限额以上的个人负担费用,纳入年度补助范围。具体医用材料为: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膝关节、肩关节、股骨头及全髋关节)、血管支架(周围、颅内及冠脉)。
2. 申请材料:2019年度手工报销类的住院费用中含限额管理的医用材料的人员需进行申报,符合条件人员按要求填写《限价医用材料使用情况申请表》(附件3)。
五、门诊统筹保障
省直医保门诊统筹按照自然年度累计计算,年度起付标准为1000元。提高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由2000元提高到5000元。扩大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将省直医保女职工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健康体检、预防性贴敷仍然不纳入门诊统筹范围)。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75%和70%。
六、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年度补助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因病在省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含经备案的异地安置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居住地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省直医保规定的住院、门诊特慢病及高值药品医疗费用以及在省医保中心零星报销的探亲、出差期间发生的符合急诊抢救规定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和大额补充医保结算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0.5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含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及诊疗项目费用,不含转往省外就医费用)
参保人员申请年度补助无需提供申报材料,辽宁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根据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及省医保中心零星报销结算信息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年度补助,由省医保中心通过所在单位划拨给参保人员。
七、优化异地就医经办流程
省外转诊转院住院治疗:直接到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办理备案,取消省外转诊转院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限制。
转诊转院医疗费用按异地就医有关规定实行直接结算,个人负担部分不纳入年度补助和年度救助的范围。
办理材料:
1. 本人近期定点医院就诊材料;
2. 二代社会保障卡。
注意事项:
年度救助和年度补助的待遇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其余事项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9月30日前省医保门诊统筹已由个人支付的合规费用不予以重新结算。
附件1:《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救助申请表》
附件2:《扶贫工作人员个人账户基金年度返还申请表》
附件3:《限价医用材料使用情况申请表》
附件4:《关于进一步提高省直医保待遇优化服务管理的通知》 (辽医保发[2019]15号)
请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要求准备材料,并于截止时间前递交材料到人事处204。联系人:辛颖 31975199 31975197
人事处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