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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辽人社发[2009]22号
根据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原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8]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原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为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省高等教育的特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1.省、市编制部门管理范围内的高等学校适用本实施办法。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4.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可根据发展定位和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鼓励高等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8.根据高等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高等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高水平大学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可适当提高。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9.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高等学校岗位设置,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为基数。对因政策性安置人员、引进人才等事由,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超编用人单位,暂以在册正式职工数为基数,在未达到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前,超出编制数部分设置的岗位,须逐步予以核销。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0.我省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高等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对应为三级、厅级副职对应为四级、处级正职对应为五级、处级副职对应为六级、科级正职对应为七级、科级副职对应为八级、科员对应为九级、办事员对应为十级岗位。
11.高等学校领导管理岗位的设置,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职级确定。
12.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厅级的高等学校,三级、四级普通管理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设置;五级、六级、七级普通管理岗位,分别按照不超过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8%、20%、45%设置;八级、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13.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厅级的高等学校,四级普通管理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设置;其内设机构规格为正处级建制的,五级、六级、七级普通管理岗位,分别按照不超过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8%、20%、45%设置;八级、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其内设机构为副处级建制的,五级、六级、七级普通管理岗位,分别按照不超过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5%、15%、40%设置。八级、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4.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5.按照高等学校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水平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省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适当高于普通本科高校,普通本科高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适当高于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16.我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按照《全省教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辽人社[2009]99号)执行。
17.我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如下:
⑴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
⑵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⑶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⑷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8.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9.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高等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0.高等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三级岗位,分别按照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1%、5%、30%设置;四级、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21.高等学校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应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经批准,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设置比例可以略高于上述标准。
22.对工勤技能岗位的管理,实行考评与聘用分开。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统一考评,聘用审批。
(四)特设岗位设置
23.高等学校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高等学校特点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报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高等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4.高等学校承担国家或省重大研究项目和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的国外或省外的高层次人才;长江学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级教学名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其他因工作急需确需设置的,也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5.高等学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26.高等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应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27.高等学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8.高等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高等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9.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0.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受聘到三级、四级管理岗位的条件按组织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受聘到五级管理岗位的人员,需在下一级管理岗位工作2年以上,其中:受聘到五级普通管理岗位的人员,需在六级管理岗位工作4年以上;
(3) 受聘到六级、七级、八级管理岗位的人员,需分别在下一级管理岗位工作3年以上,其中:受聘到六级普通管理岗位的人员,需在七级管理岗位工作4年以上。
31.高等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转岗聘用,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规定条件和程序,经有关部门核准后进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转聘到管理岗位的一般条件:专业技术岗位四级以上可转聘到五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可转聘到六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八级至十级可转聘到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十二级可转聘到十级管理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转聘到管理岗位的一般条件:工勤技能岗位三级及以上人员可转聘到九级普通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四级人员可转聘到十级普通管理岗位。对距规定退休不足5年的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转聘到管理岗位。
在高等学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后,原省直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时关于打破身份界限按岗聘用的资格条件不再执行。
32.高等学校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职员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校职员的具体条件。要积极探索符合高等学校特点的高校职员制度。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3.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34.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我省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35.各高等学校在我省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36.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高等学校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37.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设置的具体条件和审批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8.高等学校二级岗位的管理,实行条件、程序、总量控制。岗位核定及聘用由省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具体按照《处理意见》相关规定办理。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9.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40.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41.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42.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1)省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方案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2)各市所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方案须经各市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各市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43.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核,按管理权限报请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学校负责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6)组织实施。
44.高等学校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有关管理权限申请变更:
(1)高等学校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增减机构编制数额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5.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6.高等学校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编制岗位说明书,进行岗位聘用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47.高等学校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
高等学校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48.高等学校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学校要成立聘用委员会,院(系)成立相关聘用组织,分别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在聘用工作中,学校应充分发挥院(系)聘用组织和专家教授的重要作用,积极建立校内外同行专家学术评价制度。
49.高等学校应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受聘人员,积极探索短期、中期、长期合同相结合的聘用合同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高等学校和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要根据学科的不同特点、岗位职责的不同要求,建立符合高校工作规律,以促进绩效改进和人才发展为导向,由品德、知识、能力、业绩等要素构成的考核评价办法。聘用合同期满前,高等学校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50.高等学校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51.根据高等学校的特点,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领导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破格聘用。其中,领导管理岗位人员,可破格聘用到上一个等级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在同一层级岗位中,高聘到上一个等级岗位。破格聘用的岗位级别不能超过本单位岗位设置的最高等级。
52.高等学校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同时任职。根据高等学校管理的工作特点,管理岗位人员确需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须符合兼任岗位的聘用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确定,并严格控制。
高等学校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设置数量,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只限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置的单位下一层级的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数的50%核定,高等学校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的人员,由学校确定,应明确具体管理岗位,不得因人设岗。
专职辅导员可纳入专业技术岗位,也可纳入管理岗位,符合转岗条件的可以转岗。纳入管理岗位的专职辅导员可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专职辅导员系指按生师比200:1配备的人员。
53.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必须在实行人员聘用制基础上进行。对尚未推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应先行转换用人关系,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然后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54.首次进行岗位设置时,各级政府人事部门、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部门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55.高等学校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按照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岗位后,在岗位数额内原已聘用未能重新聘用到原岗位人员,若岗位已聘满,可超出本单位岗位数额在原岗位等级上聘用。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岗位层级最低等级上聘用。超出岗位数额聘用人员所占岗位出现空缺时,可采取退二晋一的办法聘用其他人员,逐步过渡到按规定岗位数额聘用,同时根据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为引进急需人才保留适当的空间。
八、组织实施
56.各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工作。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对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标准、职责任务等作出具体规定。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周密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高等学校的稳定和发展。
57.岗位设置工作是高等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高等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这项改革作为学校改革发展中的一件大事,精心组织,稳慎实施。要深入调研,认真分析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58.在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本实施办法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高等学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9.本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