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程学院兼职教师和兼职教辅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兼职教师和兼职教辅人员的管理工作,结合学校转型发展实施意见和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原则
坚持“优化结构,注重实效,提升质量,按需聘用”的原则,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为我校促进学科专业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扩大社会影响力提供有力补充。
二、兼职教师和兼职教辅人员的聘任条件
1.以教学工作为主的兼职教师的聘任条件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学水平较高、治学态度严谨、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岁的校内外退休教师;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岁的退休高校实验实习教师;
(3)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工程经验或科研经历丰富、具备较强的工程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4)对于部分师资紧缺的学科和专业,可放宽至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科研能力和工作能力较强、具有一定教学经验、能够胜任相关课程教学工作的优秀人才。
2.关于兼职教授的聘任条件
对于聘任具体参与论证和制定学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改革方案、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开设本学科前沿课程或举办高水平学术讲座的兼职教授,要求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术造诣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知名高校、大型企业、海内外知名研究机构或政府部门工作的专家学者。
3.教学辅助管理人员的聘任条件
除特殊需求外,学校不再聘任参与教学辅助管理的相关人员。对于特殊紧缺教辅人员的岗位,如果聘任则年龄要求男不超过65岁、女不超过63岁。
三、聘任程序
1.各单位根据年度工作的实际需要,拟定兼职教师和兼职教辅人员的需求计划,填写《拟聘兼职人员岗位申请表》,并明确兼职人员的聘用期限、聘用条件、工作职责、具体任务等内容,于每年12月中旬报送至人事处。
2.学校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求对各单位的兼职用人计划进行审批。兼职教授的聘任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进行初审后,提交分管校长批复;以教学工作为主的兼职教师聘任由人事处、教务处进行审批;兼职教辅人员的聘任由人事处负责审批。
3.各单位根据学校审批后的兼职教师需求计划,具体落实聘用人员、资格审核和能力考核。
4.各单位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核和能力考核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填写《沈阳工程学院聘任兼职教师审批表》或《沈阳工程学院聘任兼职教辅人员审批表》,并提交拟聘者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和有关成果的复印件报送至人事处。
5.人事处代表学校与拟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和考核标准,并以此作为学校考核兼职人员的依据。兼职教授由学校举行聘任仪式。
四、管理和考核
1.兼职教授岗位主要在学科专业建设工作中设置,聘期一般为2年。其他兼职教学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的聘期一般为1学期至1学年。聘期结束后,需延聘的人员必须由二级用人部门到人事处办理延聘手续,未办理延聘手续的将自然解聘。
2.二级用人部门具体负责兼职人员的日常管理,根据聘任合同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受聘人在聘期内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学校有权解除其聘任关系。
五、待遇
1.以理论教学为主的兼职教师经考核合格后,学校将按以下标准兑现课程酬金:
(1)承担核心课程教学的国家级教学名师200元/学时、省级教学名师150元/学时;
(2)承担核心课程的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90元/学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70元/学时;
(3)具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50元/学时;
2.以实践教学为主的兼职教师经考核合格后,学校将按以下标准兑现课程酬金:
(1)聘期为一年、年度教学工作量低于300学时的实验实习教师,按1200元/月发放酬金(寒暑假除外);
(2)聘期为一年、年度教学工作量超过300学时的实验实习教师,除按1200元/月发放酬金(寒暑假除外)外;超过300学时部分按在校同等职称的课酬标准计算;
(3) 聘期为一个学期、教学工作量在100-150学时的实验实习教师,按1200元/月发放酬金(共计五个月);超过150学时的部分按在校同等职称的课酬标准计算;
3.由科技处聘请的专家、由研究生部聘请的兼职硕士生导师的待遇,参照科技处、研究生部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4.教辅人员的酬金为1200元/月(寒暑假除外)。
5.兼职教师的酬金由学校统一支付。
六、工作要求
1. 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是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要加大从生产一线聘任双师双能型教师的比例,参与学校转型发展工作。
2.为规范兼职教师聘任工作,各教育教学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聘任计划,规范聘任工作程序。未经学校审批而聘用的兼职教师,人事处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不兑现相应待遇。
3.为保证兼职教师聘任工作的长期稳步,各教育教学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兼职教师人才档案库,做好日常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并逐步加以完善。
4.兼职教师的聘任工作由校、院(部、中心)两级联动管理;学校统筹协调、综合把握、重点支持;各教育教学单位作为责任单位负责具体实施。为保证兼职教师聘任和使用的工作卓有成效,学校将采取不定期抽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和评价各教育教学单位对兼职教师的管理和使用。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